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轻松获利仍铤而走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上线转移非法资金,更有甚者,见财起意,动起了“黑吃黑”的歪心思。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不仅“套路”了诈骗犯,也“套牢”了自己。
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经人引荐,将个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密码及手机提供给两名陌生男子用于电信诈骗资金流转,对方承诺刘某每帮助取现10000元即可得到200元报酬。期间刘某帮助取现19900元,后刘某准备帮助继续取现时,对方看到警察便拿着刘某的银行卡离开。随后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将卡内的44100元以提现至本人微信、支付宝后又转款至其名下建设银行卡的方式转移占有,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还款等。当日,刘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共流入资金64100元,其中包括被害人杨某的被骗资金共12000元。
民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密码、手机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数罪并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当前,非法交易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已形成上中下游相互勾连、紧密分工合作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成为电信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催化剂和助燃剂,还有部分人员非法买卖“两卡”后“黑吃黑”占有卡内资金,妄想一夜暴富。本案中,刘某自作聪明,将银行卡提供给上家接受诈骗资金,后又利欲熏心,将诈骗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卡内,自以为比骗子高明,却也把自己变成了“贼”。其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本案警示广大群众不要被贪念蒙蔽心智,因蝇头小利触犯法律,最终的结果就是获利不成反获刑,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