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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第二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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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东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4-06-03 16:36:31 打印 字号: | |

案例五

李某来诉小锦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原则

基本案情

2001年,原告李某来与被告小锦母亲李某短暂交往。2005年,李某将李某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诉称李某来系小锦的生父,要求李某来承担孩子小锦的抚养费。李某来与李某达成民事调解,同意支付小锦抚养费。民事调解书达成后,18年李某从未联系过李某来,直至2023年5月,李某来收到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要求支付小锦抚养费。李某来一直质疑其与小锦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故诉至平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

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来提供的证据未能直接证明其与小锦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相反李某来在某县人民法院就给付抚养费案件进行调解时,未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亦未在该调解书生效后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对该调解书中关于亲子关系及履行义务的确认。被告小锦经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不能视为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遂驳回李某来的诉讼请求。李某来不服,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其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本案中,原告以拒绝承担子女未成年期间抚养费为目的,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没有亲子关系,法院如支持其诉请,无异于通过法院肯定了其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有悖公序良俗,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裁判准则,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更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

案例六

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李某、郝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熊孩子”放烟花酿大祸,家长担主责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7日晚,10岁的郝某、11岁的李某相约燃放烟花,期间不慎引燃民和县街边一木屋两窗之间的竹签桶,导致木屋燃烧引发火灾。经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处理,认定本次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7.5万余元。该木屋所有人某投资公司据此起诉郝某、李某及其监护人,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某投资公司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二被告监护人承担总损失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典型意义

燃放烟花爆竹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预判能力较弱,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层面都应重视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的提升,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意识教育。此外,对公共场所及易燃场所、器具负有监管义务的机构、人员,平时应明确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燃”。

 
责任编辑:唐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