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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第二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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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东中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4-06-03 16:12:15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徐某琴拐卖儿童案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通过互联网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徐某琴在医院分娩一男婴。同年6月,被告人徐某琴通过“快手”发布送养孩子的消息,马某看到该消息后与徐某琴取得联系。徐某琴向马某提出收养孩子需要支付10万元“营养费”,二人在讨价还价后最终商议收取5.5万元。随后马某及其妻子等人给付徐某琴5.5万元并与徐某琴签订领养孩子协议书,徐某琴在未核实对方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下直接将孩子交由马某等人抱走抚养。所得钱款被徐某琴用于偿还借款及花销。

裁判结果

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国务院于2021年9月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也提出,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子女不是父母私有财产,抚养孩子长大成人是法定义务,孩子享有独立的人身及人格权利。拐卖儿童犯罪是对亲情伦理和家庭结构的破坏,更是对未成年权益赤裸裸的伤害。本案的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出卖亲生子女这种有悖人伦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惩处、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毫不松懈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

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等三人弃婴案

——生而不养,丢弃被扶养人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冶某甲在外地打工时与一名男子相识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4月冶某甲返回民和县后发现自己怀孕并试图联系其男友未果。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冶某甲在医院生育一名男婴,后被告人冶某甲的父亲冶某乙、母亲马某某共同商议将该男婴丢弃,以便他人捡回收养,期间冶某甲对其父母丢弃男婴的计划默许。同月27日中午,该三人将仅出生三天的男婴装在事先准备好的手提行李袋中,并由被告人冶某乙放至人行道路口处离开。当日13时许,民和县执勤交警发现该男婴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冶某甲系该男婴的生物学母亲。

裁判结果

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冶某甲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被告人冶某乙、马某某共同帮助冶某甲将出生仅三天的新生婴儿遗弃,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对被告人冶某甲、冶某乙犯遗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马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遗弃,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让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仍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形;对于情节恶劣的,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保障。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丢弃婴儿不仅触犯了法律底线,更有违人伦道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价值取向,营造关爱少年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唐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