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9年年底至2021年6月案发,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立白”“汰渍”“碧浪”“奇强”“蓝月亮”“白猫”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制作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的原材料、包装、商标标签及制作设备等,承租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某村民房屋,用于生产、存放假冒上述品牌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0.8028万元;查获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经注册商标所属企业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
【裁判结果】海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0.80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扣押违法财物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王某某认罪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劳动者的智力成果,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威胁生产生活安全、妨碍企业创新发展,为社会民众深恶痛绝。我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较少,但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这类犯罪应给予高度重视、露头就打、重拳出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假冒国内多家知名品牌洗洁用品,在我省和周边省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侵害了生产企业商户和群众的切实利益,为积极推进中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实施,建设公平有序、合法竞争的区域市场经济秩序和招商经营环境,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以认罪认罚机制为平台,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使得该案顺利办结。
2.惩治单位行贿犯罪,维护企业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单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请托时任国有企业B公司副总裁谢某某帮忙,谢某某通过向下属公司“打招呼”等方式,为A公司承揽B公司劳务工程提供帮助。2015年5月,谢某某以筹钱为由向张某某索要贿赂,张某某为表示感谢,给予谢某某现金150万元。
【裁判结果】化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法庭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意见,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少数企业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商业贿赂等方式谋取竞争优势,获取不当利益,不仅严重扰乱公平、有序、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还腐蚀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该案的依法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人民法院提示,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若试图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方式为公司牟利,法律必将严惩不贷。同时,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全面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牢固树立廉政意识,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新型政商关系,不断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继受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自成立时的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
【基本案情】2011年5月17日,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8年12月25日韩某受让牟某10%股权成为某公司的股东,经营过程中,韩某向某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凭证,但公司以申请书未写明查询目的为由未给予查询而发生争议,韩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作出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韩某提供公司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韩某查阅的判决。判决后,该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做出时间和范围的限制,故改判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韩某提供公司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查阅时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上诉人韩某查阅。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保护股东权益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让股东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管理活动及风险状况,从而监督公司管理层,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只有股东对公司全部的运营状况充分掌握,才能有效行使股东的其他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但公司运营是一个整体的、动态的、延续性的过程,如果拒绝公司的继受股东行使对其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将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残缺不全,减损股东知情权。同时,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案中,韩某作为公司的继受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做出时间和范围的限制,故为保障韩某的股东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4.股东应在认缴期内缴足出资,保障公司正常运行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4日,某培训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马甲为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马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27日,培训公司成立。2019年8月10日,培训公司出具的变更事项中记载,马乙30%的实际股权于2021年6月23日转让5%给公司股东撒某某。2020年12月10日,培训公司股东会决议,马乙货币出资31.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1.04%;马甲货币出资36.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9%。以上认缴出资额约定于2019年6月24日前实缴完毕。并于同日召开董事会决议,选举马甲为公司董事长,马乙为公司经理。后马乙未履行出资义务,培训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驳回培训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培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马乙向培训公司缴纳剩余认缴出资额22.9万元。
【典型意义】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紧密相连,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也是几乎唯一的主要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未得到履行会对公司资本充实产生影响,很可能导致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下去,因此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资本没有达到充足时要承担补缴责任。本案二审通过判决的方式督促公司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让企业充实资金,正常运行。该案的依法判决,警示公司股东资本认缴制并未免除股东出资义务,股东仍负有按章程约定期限缴纳出资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补缴责任甚至违约责任。
5.优化营商环境,赋能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5日,A公司与某金融服务中心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供给合同》项下债权5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6月2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向某金融服务中心申请的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期间、代位追偿权、违约责任等。2019年6月26日,A公司与杨某、郭某、王某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2019年6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矿权质押合同》,B公司向A公司提供采矿权质押反担保保证。合同签订后B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A公司为其代偿借款本息31.9万元。A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平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B公司偿还A公司为其代偿的代偿款及承担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 杨某、郭某、王某等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以同意一审判决内容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发挥着承担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促进中小微实体经济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信用担保服务,帮助其获得更多的融资,从而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在不断聚集,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金融市场运行稳定,最大限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人民法院在保障融资担保机构胜诉权益,赋能其健康发展上应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法治力量。
6.“先予执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申请人某置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某建筑公司因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退出施工,后某置业公司另行委托其它单位施工,但某建筑公司拒不退场,导致某置业公司后续工程无法施工。某置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置业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立即退场,并将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等撤出涉案工程施工现场。裁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拒不退场,申请人某置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互助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执行干警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第一时间赶到施工地点勘验现场,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通过多次到施工现场勘查、协调,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给付部分工程款后,被执行人即日开始清退工作,并约定2023年6月中旬前全部完成。随后,执行干警再次深入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查看、监督清退工作进程。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创新服务举措、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并未立即采取强制退场措施,而是通过现场勘查、沟通协调,做出有利于双方的执行方案,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促成双方企业实现互利共赢,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办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云端执行”为企业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2013年9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书》,约定将某度假村酒店工程以劳务大清包方式承包给劳务公司。后因建筑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劳务款,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劳务款953万元并承担迟延付款期间利息。后经海东市中级法院及青海省高级法院审理,判决建筑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953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劳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海东市中级法院经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建筑公司有足额财产,遂对其名下在甘肃某银行的存款进行网络冻结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后又发现该银行暂不具备网络扣划功能,但时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疫情防控政策不一,无法前往甘肃进行扣划。为保证胜诉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系统线上委托银行所在地法院进行了司法扣划。案款到账后,建筑公司因对劳务公司申请执行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金额有异议,申请本院组织劳务公司进行对账,以便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但受疫情影响,双方无法现场对账,为避免被执行人遭受利息损失,执行团队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云端对账”后,及时为劳务公司发放案款,本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在疫情影响下,通过“云”执行,助力执行工作,跑出执行“加速度”,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本案中,海东市中级法院着力发挥司法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存款冻结,并利用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系统线上委托外省法院协助扣划执行案款,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移动微法院”办理案件,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为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定有力的司法保障。
8.挽救僵尸企业保障1100余户住户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某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约为2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20万平方米,涉及1154名购房人的利益。同时,因为甘肃某房地产开发集团青海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负债高达5.5亿元人民币、项目建设长期停滞且因项目土地抵押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资金无法回笼,从而引发购房人、施工方、债权人等严重信任危机,影响社会稳定。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
【重整结果】为维护购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互助县法院多次召集管理人以及抵押权人展开协调会议,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多次与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房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并协调指派管理人多次到银行就抵押权人债权申报、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土地如何解押及债权平衡等问题进行解释、谈判,并指导管理人与享有优先债权的施工方协调谈判。历时6个月,经多方努力,抵押权人出具了《同意撤销抵押登记的函》,甘肃某房地产开发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土地顺利解押,解决了该公司重整道路上最大的障碍。该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各个债权组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取得圆满成功,现已恢复正常经营,房屋按揭贷款、房屋销售、项目建设等工作均在顺利开展当中。截至目前,A区共计1023套住房已完成交房,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业已完成90%。B区也将预计于2023年年底实现全面交房。该案共计清偿优先债权3788.7万元。
【典型意义】在破产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重整制度二者有效结合,形成行政权、司法权明确分工又相互协作的有效企业帮扶模式。本案受理后,本着化解项目困局,解决民生问题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互助县政府与互助县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做到“重沟通、早谋划、快推动”,通过采取破产重整的措施,积极推动重整过程中的各个流程、主动参与主动协调管理人与债务人、管理人与债权人以及购房人的各方关系,不仅打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务僵局,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而且推动当地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县域法治营商环境,确保1000余户住户顺利入住,为县域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