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青海某某园林种植有限公司当庭支付赔偿款200000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让法院的调解落地有声。
案情:2021年5月28日上诉人青海某某园林种植有限公司的雇员马某某驾驶车辆由化隆县巴燕镇出发前往德恒隆乡植树途中,在会车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外翻滚至山沟边坡下,造成马某某及车辆上的其他植树人员赵某某、阿某某等5人死亡,乘车人李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化隆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其他乘车人员均无责。死者赵某某法定继承人王某某起诉青海某某园林种植公司,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985987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青海某某园林种植有限公司赔偿990518.5元。死者阿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起诉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22064.5元, 一审法院判决青海某某园林种植有限公司赔偿718738.5元。
调解:青海某某园林种植有限公司因对上述两起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合议庭法官了解到青海某某园林种植有限公司对其他人员的赔偿均已庭前调解完成,赔偿数额与判决结果差距悬殊,且公司赔偿能力不足,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受害人感受实实在在的结果,经合议庭法官调解,受害人当场表示愿意做出让步,最终达成由青海某某园林种植有限公司赔偿赵某某420000元、赔偿阿某某220000元的协议。为保证法院调解结果,让法院调解结果落地有声,合议庭当场要求必须支付部分款项,后青海某某园林种植有限公司经多方筹集凑齐200000当庭支付给李某、赵某某,剩余款项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结语:海东法院秉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中,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一项重要的办案原则,本着自愿、公平、居中、合法原则,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对于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及时把握调解时机,想方设法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实现定纷止争,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