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杨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杨某与小玉、小丽和小娟系同村村民。2020年暑假至2021年7月,杨某为满足自己的欲望,长期多次以暴力、威胁、诱骗等手段对小玉、小丽实施奸淫和猥亵,对小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致二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迫辍学。2021年年初,杨某以亲吻、抓摸颈部等方式对小娟实施猥亵。案发时,三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杨某表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杨某作为花甲老人,无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对多名幼女长期实施性侵,甚至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肆意挑战法律权威,足见其犯罪动机卑劣,应依法严惩。海东市两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优先原则,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始终保持重判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同时,通过向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及开展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心理辅导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被告人小曹强奸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同居
【基本案情】13岁的小霞与15岁的小曹系小学同学。2017年6月,小霞与小曹以男女朋友名义开始交往。同年7月,小曹之父曹某在未征得小霞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用其女儿的身份证给小霞购买火车票,将二人打发至外地打工。见女儿失踪,小霞之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曹某便将二人接回。期间,小曹父母托人与小霞父母协商二人婚事及彩礼等事宜,得到了小霞父母的同意。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小曹多次与小霞发生性关系。同年9月,小霞怀孕。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小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小曹父母及小霞父母四人犯强奸罪,分别判处二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小曹、被告人曹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海东中院经审理认为,四名上诉人主观上均已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但均为各自利益驱使,在客观上对本案发生起到了帮助或促进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各上诉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均在法定刑幅度内进行了处罚,量刑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小曹及被害人小霞均系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华,本应在校园中与同学一起学习玩耍,却早早辍学外出打工。二人父母理应对子女的错误行为加以制止并进行引导教育,让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以及婚姻观,却不尽监护教育之义务,反而协商婚事彩礼,最终导致年少无知的被告人小曹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酿下大错。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3.被告人小魏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校园暴力
【基本案情】小魏与小军均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18年6月,小魏与同学小华打架,后小华与小军等人商定于毕业时殴打小魏并告知小魏本人。毕业当日,小军、小明等人将小魏带至男厕所内,小军和小明分别使用拳头和甩棍殴打小魏,后小魏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刺入小军腹部并划伤小明手臂。小军随即被在场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小军系腹部开放性损伤(刀刺伤),属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
【裁判结果】被告人小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小魏表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校园暴力案件,海东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采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平等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警示、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增强了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更全面深入地认识到校园暴力的危害和后果,以及面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自我保护的合法渠道。同时,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使其积极反省,加强自我管控、辨别是非及自我保护的能力。
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海东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子女蕊蕊由其抚养。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蕊蕊由父亲钱某抚养的判决。宣判后,母亲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蕊蕊由其抚养。海东中院审理查明,蕊蕊在随赵某生活期间已接受幼儿园教育,但在钱某抚养期间,未接受幼儿园教育。
【裁判结果】海东中院对钱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钱某积极履行抚养责任,并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让赵某行使探望权。同时,钱某应尽快安排蕊蕊接受幼儿园教育,并将接受教育的情况反馈给赵某。
【典型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此份家庭教育令是海东中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不断创新和丰富家事审判内容的有益探索,同时将司法服务的温情延伸到庭外,引导、督促家长“依法带娃”,让《家庭教育促进法》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道坚固屏障。
5.抚养权变更上诉案
【关键词】隔代探望权
【基本案情】蒋老汉夫妇的独子蒋某与苏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蒋某因病去世后,苏某与蒋老汉夫妇约定孩子由蒋老汉夫妇抚养,苏某拥有随时探视、教育的权利。后苏某先后两次提起诉讼,请求孩子由其抚养,一审法院均未予以支持,苏某遂上诉至海东中院。2017年11月,海东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孩子由蒋老汉夫妇抚养,苏某有在节假日探望孩子的权利,且未经蒋老汉夫妇同意,苏某不得擅自探望或使孩子脱离其监护范围;无法定事由,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孩子抚养权。2019年7月,苏某在行使探望权时擅自将孩子带离,后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苏某不服,再次向海东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经海东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上诉人苏某抚养孩子,被上诉人蒋老汉夫妇可不定时探望孙子,上诉人苏某有协助的义务,保证被上诉人蒋老汉夫妇每周与孩子视频通话一次,每年寒、暑假与孩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亲权既是法定权利,亦是中华传统家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情不会因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消散,应当充分考虑并得到支持。这既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海东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情法融合,最大限度追求情理法的有机统一,既彰显法律本源又融入暖审情怀,本案调解结案使得妇女、未成年子女、失独老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得以有效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原告祁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父母均怠于抚养
【基本案情】祁某和冯某系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21年4月开始分居,同年10月,冯某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但双方仍未共同生活。后祁某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孩子由父亲冯某抚养,抚养费由冯某自理。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冯某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冯某抚养,原告祁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原告祁某享有探望权,探望的具体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典型意义】本案调解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虽确定了抚养权归属,但双方不仅怠于履行抚养责任,还推脱家庭教育责任,该行径与法相悖、于理不合。为督促二人正确履行教养之责,该案承办法官及家事调解员向二人讲解《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父母依法“带娃”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行为予以训诫,并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加强与被监护人的情感沟通。《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广大家长应认真学习这部重要法律,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7.原告小何诉被告小贵、某小学、某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关键词】校园侵权
【基本案情】2017年4月,某小学召开运动会。该学校学生小何在进行接力选拔赛时,被同学小贵撞翻在地,致使其2颗上门牙、1颗下门牙被撞断。小何在治疗期间,花费医药费0.43万元。经鉴定,小何的后期治疗费用及18周岁后永久性修复费用共需2万元。事故发生后,小何与小贵双方家长就后续治疗费问题协商未果,小何遂诉至法院,要求小贵、某小学和某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6.5万元。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小何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1万元,由被告小贵和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别负担1万元,剩余0.1万元由原告小何负担。鉴定费0.1万元由被告某小学负担。原告小何放弃对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权。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认知尚浅,很容易遭受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在遇到校园侵权事件时,受损害未成年人应及时告诉家长,家长应及时与学校或侵权行为人或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此外,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当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8.子女抚养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人性化执行
【基本案情】楚某与姜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姜某因二人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定女儿玲玲由其抚养,该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玲玲却一直跟随父亲楚某生活,姜某经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玲玲已满11周岁,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告知执行工作可能会对玲玲学习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不占用玲玲的学习时间及保护其个人隐私,执行干警在学校午休时间到学校将玲玲接到法庭,由申请执行人姜某当面亲自征求玲玲的意见,玲玲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其父楚某一起生活。鉴于此,姜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父母的爱不应成为孩子的负担,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近年来,海东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人性化执法精神,始终牢固树立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和缓的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影响。
9.贫困失学儿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重返校园
【关键词】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鲁某残疾,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又患重大疾病,家庭因病返贫。其子小鲁无奈辍学在家,多年来一边照顾父亲,一边打工挣钱养家糊口。由于鲁某未按时送小鲁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地镇政府依法先后向鲁某夫妇送达了入学通知书、强制入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期满后依法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因鲁某夫妇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镇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法院了解到鲁某家庭情况后,结合相关证明,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小鲁司法救助2万元,缓解了其实际困难,小鲁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新希望,再次进入校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鲁某家庭摆脱生活困境,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
10.某镇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支持
【关键词】控辍保学
【基本案情】徐某有能力却无正当理由未送其子小徐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地镇政府依法给徐某送达了入学通知书、强制入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期满后依法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因徐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镇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执行,徐某履行了义务,小徐入校就读。
【典型意义】随着拉面经济等劳务输出渠道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导致一些留守儿童辍学。“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以来,海东市两级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打击各类引发失学辍学的违法行为,对“控辍保学”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确保“一个孩子都不能少、一天都不能耽误”,使像小徐这样的400余名留守儿童重返校园。同时,通过巡回审判、就地开庭的方式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反复深入讲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让群众明白不送子女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