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意识不清在路边“偷开”他人未熄火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02月19日01时30分许,李某某、王某将一辆凯迪拉克牌白色小型轿车停放在乐都区碾伯镇瞿昙路(洋玩意火锅店门口)路边未熄火,便回家取东西,醉酒的被告人杨某某有驾驶证,见车门没锁,竟然直接上车开车就走,车主王某发现时,被告人杨某某已将车辆驶离停车地约50米,随即被王某拦下并报警。交警到现场询问,被告人杨某某竟说自己不知道,交警带杨某某到乐都区中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304.272mg/100ml。
经乐都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但在他人报案后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是醉酒驾驶汽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实际上,法律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除了汽车、电车,我们生活中常使用的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另外,不管是醉酒驾驶自己的车辆还是他人的车辆上路都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某的案例,给大家上了生动的一课。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勿抱侥幸心理,安全文明出行,同时敬畏法律,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