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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一男子酒后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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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和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24 16:30:1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因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被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侵权责任分配也广受社会关注。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男子聚会饮酒后次日被发现冻亡,其家人起诉同饮者的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2021年11月6日下午17时许,侯某与潘某1等五人在民和县某镇一家餐馆内共同吃饭饮酒,六人以玩牌打关形式喝酒至19时许,潘某2等四人因家中有事等原因先后离席。

侯某与潘某1继续饮酒至当晚20时许一同离开餐馆,后侯某独自驾车离开。当地街道监控显示,20时30分许侯某驾车行驶途中撞到路旁电线杆上,发生事故后于21时10分许步行离开碰撞现场,期间进入多个沿街商店又离开,21时30分许侯某步行出现在该镇高速收费站监控区后又走出监控区消失踪迹,2021年11月7日10时52分侯某被发现死于该镇某水渠中。案发后经法医鉴定,侯某死因为冻死,死者侯某妻子及儿女遂将共饮者潘某1等五人诉至民和县人民法院,请求五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死者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应当对自己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在同饮人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提醒、劝阻,亦具有帮扶、照顾、护送的义务,被告五人作为死者同饮人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侯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潘某1作为死者的朋友,且最后与死者一同离开饭店,理应较之其余四被告承担较大责任。综上,依法判处被告潘某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其余四被告各赔偿各项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朋友或家人相聚饮酒助兴本无可厚非,但过量饮酒不仅伤害身体健康,且在醉酒状态可能引发性命之忧,尤其是聚餐饮酒后,同饮人应履行相互提醒、劝告、照顾等义务,切忌劝酒,杜绝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不要因一时贪杯引发无法挽回的后果,最终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唐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