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案件,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首张家庭教育令。
2021年10月20日,马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子女由其抚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非婚生所生子女李天某由李某抚养的判决。宣判后,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归自己抚养。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在随马某在青海省平安区生活期间已接受幼儿园教育,但李某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3月2日,未让李天某接受幼儿园教育。虽幼儿园教育不是法定的义务教育阶段,鉴于李天某之前已接受幼儿园教育的实际情况,让李天某继续接受幼儿园教育是有必要的,故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未让子女接受幼儿园教育的行为于理不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的行为,为此,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发出首张家庭教育令,要求李某做到:一要积极履行抚养职责,同时配合马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按本院判决行使探望权,让孩子仍能得到亲情关爱,促进子女身心健康;二要李某尽快安排李天某接受幼儿园教育,并将接受教育的情况反馈给马某,以便马某能及时了解孩子接受教育的情况,李某在工作之余应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李天某的学习情况。
此份家庭教育令是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不断创新和丰富家事审判内容的有益探索,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让家庭教育保护法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道坚实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