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法院家事审判团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精神,根据最高法《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当中,宣判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被告李某于2016年依法登记结婚,2021年4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被告李某同意,原告张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五次向被告之弟蒋某转账汇款8万元用于其买房买车等。双方在本院调解离婚时对此笔款项未作处理。后原告张某另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对蒋某享有的夫妻共同债权80000元,由原、被告各享有40000元。被告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弟弟蒋某80000元钱属实,但这笔钱属于婚内赠与,不是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民情,亲属及熟人间借款不打借条现象较为普遍,原告也没有给被告之弟蒋某赠与大额现金的法定义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和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张某与蒋某通话内容:“我和你哥哥离婚了,请把之前帮忙借给你的8万中的4万元,尽快还给我。”“蒋某答应“好好”,及原、被告间聊天记录显示:“我给你弟弟的钱怎么办?”被告回复“一人一半,我欠你四万元”,加之被告对其主张涉案款项属于赠与的辩解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前后矛盾,有违诚信原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理,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如果只要是亲属间出资就认定为赠与,那么就会助长不劳而获的风气,完全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之弟蒋某业已成年,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完全能够独立生活,原、被告对其续以关心关爱,目的在于帮助其渡过经济困难期,但此并非原、被告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对蒋享有的夫妻共同债权80000元,由原、被告各享有40000元。
法官说法:
诚信、友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一,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准则倡导公民诚信、友善,我们社会呼唤诚信、友善。该案中,李某就8万元是赠与还是债权在诉前和诉中主张矛盾,有违诚信原则,夫妻双方帮助家人,团结互助,体现了友善,全社会褒扬友善之举。该案通过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释法说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建设,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