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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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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07 10:58:42 打印 字号: | |

哪些行为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