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资讯要闻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解读(二)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3-22 10:54:25 打印 字号: | |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