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双树法庭对原告袁某与被告青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组织原、被告双方核对账目、查看施工现场后顺利调解结案。
2011年8月至2020年9月,被告将其公司的厂房修建、地坪浇筑、道路硬化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由于工程比较零散,原告施工完成后未及时与被告进行结算,有一部分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又进行了拆除、重建等,加上施工时间比较久,原被告对合同上的有些部分项目存在较大争议,无法确定是否进行了施工。由于被告公司效益不佳,有些了解财务、项目建设的人员现已离职,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很大的阻力。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施工时公司的会计等工作人员,要求其到法庭协助原、被告核对账目,后又与当事人一同现场查看施工的厂房等,将施工现场与合同一一对照,最终理清了原、被告之间的财务往来及剩余未付的工程款,达成了分期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