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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缆绊倒受伤法庭力调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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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互助法院 贾萌萌 马月英  发布时间:2021-05-06 10:52:38 打印 字号: | |


四月的互助乍暖还寒,窗外还飘着雪花,而双树法庭传来的声声道谢温暖了整个房间。

2020年6月14日,原告吴某某驾驶摩托车从互助县塘川镇高羌村沿塘川河道旁观光车道由南向北行使至塘川河道什字村段附近向北50米处时,因中国某某公司互助分公司所架设的光缆脱落正在施工,将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绊倒,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时周边无施工作业人员及相关警示标志。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9天,后经鉴定诊断为原告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大网膜破裂等构成九级伤残,其回盲部浆肌层撕裂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协调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5964.72 元。

法庭受理该案后积极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次调解未果,考虑到原告身患重病,原告儿子为了此案特地从外地赶回来,为了节省当事人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法官便及时安排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由于被告方拒绝调解,该案仍未有结果。

庭审结束后,法庭根据提交的证据,就双方的责任开展法律宣传,经过调解,原告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愿意承担30%的责任,被告也同意承担部分责任,但认为被告方应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后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就侵权承担的责任比例达成协议,被告承诺于一个月后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共计171083.4元。

该案若按正常程序走将是一起漫长的诉讼,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及当事人互让互凉的基础下,用最短的时间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工作人员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法官寄语:被告作为电缆线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在架设或修复电缆过程中导致电缆线垂落。且未在事故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语,应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行驶至非机动车道,对事故的发生也有很大的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调解由原告承担此事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法庭对责任的认定和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