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与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本案系海东市首例生态环境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近年来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因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2020年7月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技改完成,仍持续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周边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法符合因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经海东市政府同意,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于2021年1月5日与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约定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53.37万元,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费用14万元。2021年2月海东市生态环境局、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我院提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磋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裁定申请人海东市生态环境局、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磋商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此次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推动环境资源治理水平、努力为高质量推进海东市优质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