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了一起因合伙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得知被告愿意给付原告出资款,但因店面生意不景气无力支付。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该起合伙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20年元月份,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食品餐饮店,当时原告出资约13万元。该餐饮店开业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20年2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退出了该餐饮店的实际经营,经双方结算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出资款7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10月之前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义务。
本案是因自然人合伙引起的纠纷,考虑到双方曾经也是生意伙伴。鉴于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实际的还款能力,双方从解决问题的实际出发,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自2021年4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6000元,至履行完毕为止。该案的调解处理,使当事人双方遵循有约必守的商事交易原则,对维护交易秩序及化解矛盾起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案释法:
近年来,因自然人之间合伙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频见报端,主要是因为各合伙人之间相互比较信任,加之合伙之初都对经营前景有良好的期望,对风险预估明显不足,导致双方没有签署正规的书面合伙协议,有的虽然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对具体事项约定不明确,导致最后酿成纠纷。还有,本案是自然人之间因合伙设立个体工商户而产生纠纷,应适用一般性的合伙合同纠纷而不应适用退伙纠纷,因为退伙纠纷是针对合伙企业内部产生的退伙纠纷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