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资讯要闻
快看!这八个案件写进了今年海东法院工作报告
分享到:
作者:马源思  发布时间:2021-03-02 15:36:16 打印 字号: | |

 

2月22日上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海燕在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今年有哪些案件写进了《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快来一起看!

一、中院率先在全省实现了以互联网方式“隔空”审案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及书记员的生命健康安全,2月5日,海东中院采用网络庭审的方式成功审理上诉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公路工程队与被上诉人赵元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开庭前夕,主审法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启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提前调试设备,并做了必要的消毒防控准备工作,同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互联网庭审系统的下载及使用方法,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网上阅卷。

上午九点半,在确认系统顺畅后,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线上线下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庭内除佩戴口罩的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外,别无一人。整个过程画面、声音清晰流畅,程序规范合理,代理人表述意见清晰明确,整场庭审互动性未受空间距离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随着当事人借助电子签名技术完成对庭审笔录的确认后,这场不到一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庭审顺利结束。

二、化隆法院审结全省首起涉疫妨害公务案

2月16日下午,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期间,海东市首起涉疫情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结仅用时九天。

庭审中,被告人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被告人党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三、互助法院审结省院指定管辖的格尔木殷某伟等35人涉黑案

2020年9月29日上午,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格尔木市对被告人殷某伟等3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该案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35名、涉及18项罪名、56起犯罪事实、23起违法事实。为了顺利推进庭审工作,海东市和海西州(格尔木市)两地积极沟通,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了全力保障。在历时十六天半的庭审中,法庭认真听取各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24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循化法院审结王某鹏等28人涉黑案

7月29日至8月3日,循化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被告人王某鹏、马某中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与被告人林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两案。

历时6天庭审后,循化县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参与程度,并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王某鹏等26人自愿认罪认罚,其中, 25名被告人预交罚金并退赔违法所得。

五、中院一审对故意杀害四人的被告人郎某福判处死刑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 19 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被告人郎某福故意杀人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郎某福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郎某福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王某兄的感情纠葛,持刀非法剥夺被害人马某生、王某兄、马某文和马某华的生命,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滥杀无辜幼童,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被告人郎有福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郎某福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朗某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被害人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约19.3万元。

六、民和法院审结全省首例马某峰洗钱案

5月15日,民和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洗钱案,被告人马某峰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青海省首例洗钱案件,该案的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贪官家属参与洗钱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维护了金融秩序,也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七、中院引入府院联动解纷机制,对4起126家养殖场诉政府强拆案进行了诉前释法引导

2019年,为了落实整改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所反馈的意见,我市对于湟水河“禁养区”内145家养殖场进行了关闭、强拆。为此,起诉到中院有79件案子。经中院释法析理,大多撤回的起诉。目前只有达佑、福乐、德刚、河林4家养殖场坚持诉讼,要求确认政府关闭养殖场的决定违法。

中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4家养殖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要求中院以审判权追加没有起诉的其他养殖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面对126名的共同原告,中院在执行上级指令的同时,化被动为主动,在诉讼送达前期,与各县基层农牧站共同联动,挨家挨户做息诉协调工作。

通过政院联动,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互衔接、优势互补,58家养殖场主动出具保证书,表示放弃诉讼,其他持观望态度的养殖场也均未参加诉讼。通过府院联运解纷机制,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保驾护航。

八、互助法院依法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包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月13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包某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互助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媒体记者及部分被执行人共100余人到庭旁听。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