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第四届全国法院国家赔偿优秀文书评选活动中,海东中院赔偿委员会制作的关于申请人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公司因商标保全要求海东中院赔偿6227万元一案的赔偿决定书,被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法院国家赔偿优秀文书。这也是青海省法院系统唯一入选的一篇获奖法律文书。
申请人与北京某投资公司争夺商标权之诉,耗时近8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维持了海东中院的判决后,终得尘埃落定。期间,海东中院在依法采取查封保全强制措施时,以“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为指引,自觉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地、落实,具体案情具体对待,摒弃常规常态下关于“查封期间禁止使用被查封保全物”强制措施的适用,将查封的具体内容,特别细化、注明为:“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手续”,保证了企业在诉讼期间仍然能使用商标权利,避免了因财产保全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为此在申请人要求海东中院承担因商标保全造成的6227万元损失后,海东中院在(2019)青02法赔1号赔偿决定书中,清晰阐述事实,充分析法释理,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赔偿决定有理有据。上诉后也得到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