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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难讨 诉法院 巧调解 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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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豫  发布时间:2021-02-10 09:06: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沙沟法庭通过案外人给付钱款,庭前巧妙化解了一起拖欠挖掘机租赁费纠纷案。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李某花雇佣原告戎某某并租赁戎某某的一台挖掘机,为其在平安区沙沟乡牙扎村东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从事田埂修建作业。该修建工作完成后,经双方结算,挖掘机租赁费为22000元。李某花给戎某某出具了欠条。后原告戎某某多次向被告李某花索要该租赁费,但均无果。为此,戎某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花告上了法庭。

沙沟法庭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便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中,被告李某花向办案法官反映,其所承揽的农田建设项目是发包人平安区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发包给案外人李某某的。李某某承包该项目后,让被告为其施工作业,李某某至今尚欠2万余元款项未给付被告,希望法庭把李某某拖欠其的劳务费执行回来后给付原告戎某某。

得知这一情况后,办案法官决定以此为契机,打开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口。于是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与平安区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对涉案农田建设项目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了解,并请求该负责人联系李某某到平安区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同时办案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该局对案件进行了调解。

调解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平安区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相关人员、案外人李某某、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对原、被告及案外人李某某完成涉案农田建设的亩数、价款及付款情况进行了核算。经核算,最终确定案外人李某某尚有23000元的劳务费未给付被告李某花。经过对案外人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促使本案原告戎某某、被告李某花、案外人李某某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外人李某某将应当给付被告李某花劳务费中的22000元劳务费,当场替被告李某某转给了原告戎某某,同时将剩余的1000元劳务费支付给了被告李某花。

至此,一起欠款纠纷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多部门联动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该案的化解,起到了一举两得的目的,不但解决了原告戎某某与被告李某花的债务纠纷,同时解决了李某花与案外人李某某即将发生的矛盾纠纷,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