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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酒劲“顺手牵牛” 入监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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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冶玉明 韩君  发布时间:2021-02-08 17:43:16 打印 字号: | |

 

酒后一时贪吃,盗窃他人牦牛宰杀分赃。近日,民和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1、刘某2均被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情回顾2019年12月某天凌晨,被告人刘某1、刘某2在刘某2家中饮酒后行至刘某3家院外时,见场院中栓有两头牛,二人经商议,将其中一头黑色小牦牛牵至地里宰杀,后将牛肉平分。经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牦牛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刘某2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3的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2021年1月21日,民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又因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证据及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