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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有所养 司法为民践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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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乐都法院  发布时间:2021-02-07 17:44:05 打印 字号: | |


七旬老人本该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却因赡养问题与儿女对簿公堂。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五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共1985元,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年74岁的原告马某军与妻子共养育了五个子女,自原告的妻子去世后原告一直独自生活,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起居无人照顾。原告要求五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但五被告无法就赡养老人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向其支付1000元赡养费,共同负担4500元保姆费及今后的医疗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系家庭成员间的纠纷,多次与原被告协商沟通,认真倾听各方意见,释法说理,但原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遂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五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在原告日常生活以及住院期间一定程度上已向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表示今后愿意继续照料父亲,但以原告有较好的经济条件,五被告没有工作、收入不稳定等为由,提出原告所要赡养费等数额过高,无力支付。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作为子女应尽赡养义务。被告马某甲自幼由原告抚养长大,双方已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五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父母不能劳动、不能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的情况下,能够实际履行自己对父母赡养以及照料的义务,没有工作和经济条件差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原告马某起诉要求五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原告请求支付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原告主张要求五被告给付保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今后医疗费等请求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五被告自2021年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马某军赡养费397元,于每月15日前给付,驳回原告马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而不尽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尊重、赡养老人,反过来老人也应当体谅子女。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