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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区人民法院沙沟法庭适用《民法典》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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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豫晶  发布时间:2021-02-03 15:16:45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月28日,平安区人民法院沙沟法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1991年6月,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12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1992年4月14日在海东市平安区沙沟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共同生育、抚养了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夫妻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互不理解包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被告无故对原告进行打骂的现象。2021年1月4日,夫妻二人为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韩某打骂了原告马某,致使马某身心受到伤害,回娘家居住至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夫妻感情。原告马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将韩某告上法庭,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缔结婚姻的时间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也不具备应当准予离婚的其他法定情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责任编辑: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