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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调解一起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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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学恩  发布时间:2021-02-03 15:10: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8年6月生育女孩小倩,2010年4月双方在互助县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2018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求。2018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21年元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女孩,分割住房。

本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以临近春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主审家事法官和家事调解员耐心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同时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止,被告享有探望权;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20000元。

家事法官释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沿续了2001年《婚姻法》相关规定,明确了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该条第5款。本案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两年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最终,在法官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双方和平分手。  


 
责任编辑: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