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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适用民法典调解一起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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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玉贤  发布时间:2021-02-01 17:06:10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烟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法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近日,互助县法院家事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一方未履行双方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而诉至法院,要求履约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经家事法官明法析理,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6月14日登记结婚。2018年6月8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在互助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底给付原告张某某房屋修建费30000元,2018年11月底给付购车款50000元,共计8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0000元,尚欠的财产折价款70000元被告拒绝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财产折价款70000元。

审理中,家事法官和调解员在查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遂告知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力。被告了解到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后,同意分三次给付原告剩余的财产折价款70000元。


 
责任编辑: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