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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难保障 书面协议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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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建云  发布时间:2021-01-29 16:46:01 打印 字号: | |

日,民和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17年7月,原告陈某在民和县经营铝塑店期间,与被告吴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陈某向吴某供应铝型塑材,吴某按期向陈某支付了货款。之后双方因货款金额发生争议,陈某将吴某诉至法院。2021年1月20日,民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铝塑买卖合同,原告陈某向被告吴某按时提供铝型塑材,被告吴某尚未支付货款。但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货款金额发生了分歧,原告陈某诉称,吴某尚欠71800元货款,被告吴某辩称,因双方买卖铝型塑材的时间较长,已经记不清楚了,且欠陈某的货款金额为30000元,而不是71800元。因原告陈某无法向法庭提供支持其71800元货款的有效合法证据,且被告吴某对剩余41800元货款不予承认,最终,法院就双方无争议的30000元货款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吴某同意向原告陈某支付货款30000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往往看重口头的君子协定很少签订书面的协议。如若发生争议,双方就会各执一词,自身合法权利难以保障,并且加大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若主张权利的一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法院就无法查明认定相关案件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大家应养成签订书面协议的良好习惯,这样就能有效规避一些风险,如若发生诉讼,也能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问题。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