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导致驾驶人的触觉能力、反应判断能力以及操作能力大幅降低,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近日,民和县法院依法对四起涉及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1、李某2、马某、董某分别被判处一个月至一个月零十五天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一: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1在民和县某餐厅参加婚宴期间与朋友范某饮酒,婚宴结束后李某1乘坐出租车返回家中,范某前往他处继续饮酒,后被其妻子接回家中。因范某呈严重醉酒状态,其妻子打电话并要求李某1前来。李某1因担心范某身体状况,遂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到范某家中,确认范某身体无恙后离开。驾车返回途中被民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取李某1血液送检发现,李某1血液乙醇含量为156.95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2020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2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川古线由总堡乡往古鄯镇方向行驶,被民和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李某2血液送检发现,李某2血液乙醇含量为140.27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马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民和县古鄯镇出发沿享大线往民和县城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白某驾驶的大型专用校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驾车驶离现场,白某一方报警并通知另一辆校车将其拦停。经抽取马某血液送检发现,马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2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马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四: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民和县川口镇某小区出发行驶至史纳学校路段时被民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抽取董某血液送检发现,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维护道路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驾驶员应该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规,树立安全驾驶意识。年关将至,希望各位驾驶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尊法守法,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法条连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