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处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法庭调解,被告青海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终当庭给付原告权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原告权某某入职被告青海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2020年8月份,被告将权某某岗位调整为草坪养护工,权某某以身体有慢性疾病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为由向被告提出重回保安岗位。同年9月,被告又将权某某调整至保洁岗位。为此,8月和9月,原告权某某多次未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去医院看病,被告按旷工处理。后权某某到互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赔偿金及双倍工资等共计81600元。仲裁机构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权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本院起诉。
法官多次组织庭前调解,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定期开庭。庭后,主审法官又主持双方调解,最终被告当庭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弱势群体,承办法官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为企业和劳动者减轻了诉累,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