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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借款本金一万元、利息八万元?土乡法官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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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海  发布时间:2020-12-01 15:1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法院哈拉直沟法庭依法快速审结了一起原告诉求罕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经过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后得以调解处理。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口头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年内还款,但被告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初补写了欠条1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同时承诺若逾期还款将按每天0.2%支付利息。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80000元。

法庭受理本案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对利息以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为由不同意全部给付,原告表示自己在起诉之前已就诉讼请求向相关法律专业人员咨询,不同意被告的意见,案件调解进入僵局。于是主审法官将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予以释明并进行计算。原告认识到自己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21年5月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

法官点评:根据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必须按此解释要求主张被告返还相应利息,超过上述规定部分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