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资讯要闻
房子卖了地下室归谁,法官这样说
分享到:
作者:黄雅洁  发布时间:2020-11-27 17:34: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法庭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腾退案涉房屋的地下室。

2020520日,原告湛某从王某处购买了被告朱某的房屋一套,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房屋连同地下室一并出售给原告,后双方履约,现房屋已经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不动产权证书也明确载明该套房屋附带地下室一间。但被告朱某却迟迟不肯交付地下室,辩称案涉房屋由其亲属出卖给王某,但未将地下室一同出卖,不料王某又将该房屋及地下室一并转卖给本案原告,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与原告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某尽快交付地下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实际涉及的地下室能否单独买卖,房屋买卖交易时,房屋与地下室是否为同一进行买卖的标的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地下室有单独的房产权证就可以进行交易,地下室与房子在一个房产证上就不能单独交易因此,关于住房及地下室是否为一并进行买卖的标的物,实践中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双方之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易处分。

本案中,原告已和王某办理了房屋及地下室过户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原则,该案涉房屋及地下室的所有权已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占有,应及时腾退。

 
责任编辑: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