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的原告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公道人心”的锦旗送到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以表达对案件承办法官的感谢。
2014年6月,原告西宁某公司与被告互助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及《除尘器改造项目技术协议》,合同及协议对采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含税金额、交工日期、设备质量标准、结算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备运送、现场安装、设备调试、技术指导等合同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设备款。2015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小除尘器设备,设备款254500元。2015年5月,原、被告签订《设备合同》,合同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及数量、工期与质保期、付款方式、验收方式、责任与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328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备运送、现场安装、设备调试、技术指导等合同义务,被告出具了安装调试完工证明,被告支付了部分设备款,剩余368296.2元未支付。后原告将报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受理案件后,由于原告公司账目保存不完善,无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多组证据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亦息诉服判。
一声感谢,一面锦旗,代表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法院干警的激励和鞭策,互助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将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