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020年5月1日,原告霍某与被告汪某甲经口头协商约定,原告负责安装被告汪某乙家的房门,被告汪某甲负责支付房门安装费用。后原告到汪某乙家中量制房门时,不慎从二楼(客厅)门后处的基坑坠落,造成腰椎骨折。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300元。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各项损失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涉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均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作为房门安装者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布局和设施进行查看,但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第一被告作为房屋装潢者,理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且应向原告作出提醒,告知其潜在风险;第二被告作为房屋所有者,是劳务的受益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故原被告均对其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处理中,经法官释明说理,原被告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该案最终以被告汪某甲承担50%责任,当庭向原告霍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17000元;被告汪某乙承担20%责任,即于2021年1月10日前向原告霍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6800元;原告霍某自行承担30%责任,即10200元。
该案聚集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大归责原则,法官根据案涉纠纷情况划分责任承担,依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