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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类案检索 统一法律适用
----乐都法院审委会委员集体学习《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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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01 17:59:15 打印 字号: | |

8月7日下午,乐都法院审判委员会组织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文件,会议由党组书记、院长徐德林主持。

会上,首先全文学习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随后徐德林就文件精神进行了详细解读,《意见》对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检索范围、检索结果运用、检索报告的内容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对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进行类案检索,并制作相关报告。类案检索范围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不包括其他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类案检索适用包括,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会议最后,徐德林院长就我院如何推进类案检索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从提高案件办案质量高度,全力推进类案检索。类案检索是推动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同案不同判的参考依据,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相似案件进行了检索,找出了以往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是对相同案件记性相同判决的在先条件,有利于明确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类案检索是提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有效途径,法官在撰写文书过程中可通过类案检索,参考类案判例文书,学习法言法语,从而提高文书写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类案检索是加强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院庭长可通过“类案检索”能够有效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从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高度,加强类案检索。随着信息化应用的不断深入,只要在办案流程中打开“法治罗盘”,就能轻松找到许多类似案件作为参考,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及各位法官一定要重视信息化工作,各分管院领导会后要积极推进类案检索的应用,全面推进此项工作。三是从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的高度,加强类案检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针对院庭长缺乏审判监督管理手段的问题,要通过对意见不统一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


 
责任编辑: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