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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调解一起标的为137万元涉民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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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俊贤  发布时间:2020-07-08 16:10: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快速审结了原告青海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互助某某屠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经过法庭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73525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100万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373525元。当事人均对人民法院快速高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给予好评。

2018年6月21日,原告青海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互助某某屠宰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塘川镇周家村的2000吨生猪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工程款支付进度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2018年7月20日前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总价款的30%即1302000元,而被告直至2018年11月2日才向原告支付第一期预付款100万元,剩余302000元的预付款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进度款,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因涉案工程是政府支持的涉民生工程,在被告要求下,后原告垫资继续施工,并且与第三方签订了部分供货合同,支付了170多万的货款。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体工程,不再垫资而停止施工,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遂找第三方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已经完成的工程款未果,于2020年5月29日将被告起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施工图纸设计费、采购设备款、劳务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300余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牵扯原告具体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鉴定,主审法官经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的实际,如果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利于涉案工程的及时竣工和交付使用,对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在法官组织下,对原被告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等分析研判,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