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对违反法庭规则、损害法律尊严的当事人李某某进行了处罚。这也是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2019年9月4日,李某某诉刘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在校对庭审笔录签字过程中因之前的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撕扯,致使刘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情发生以后,被法警迅速制止,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恶化。鉴于李某某的行为已妨碍了民事诉讼,合议庭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院长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对李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李某某对决定书未提起复议申请,并于2019年11月19日足额缴纳了罚款。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任何违反法庭规则、妨碍诉讼活动的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