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第三支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服务大局,凸显司法为民。近日,在一起二审上诉案件中,支部刑事法官和法警人员密切联系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诉人韩忠孝是一名民和籍的六十七岁的老人,因于2018年6月6日酒后与邻家叔父韩文龙发生争执,在双方厮打被他人规劝回家后,难消心中怨气,声称要杀死韩文龙一家人,持刀走向韩文龙家门口行凶未果后,遂戳向被害人李双梅背部,造成李双梅轻微伤,随即被他人夺刀制服送往派出所,期间仍多次声称要戳死韩文龙和家人。民和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韩忠孝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议庭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庭后工作,被害人提出对方赔偿80000元,但要求上诉人韩忠孝和亲属要登门赔礼道歉。了解到本案上诉人和被害人系叔侄关系,上诉人年事已高,其子女愿意赔偿对方损失和请求判处非监禁刑罚心切的实际情况,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向民和县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委托函。经甘州乡司法局调查走访,11月7日上午建议对韩忠孝适用非监禁刑罚。当日下午,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以及司法警察支队4名法警到民和县看守所,将韩忠孝提押至甘州乡李家社一村的韩文龙家,韩忠孝在李家村“村两委”、司法所和部分家族族人的见证下,登门赔礼道歉,积极认罪悔罪,出具和睦相处邻里宗亲关系的保证书,当场达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一切经济损失80000元的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我院考量上述酌定情节以及上诉人韩忠孝具有自首情节,遂于11月11日作出维持定性,撤销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事判决。
该案是海东法院诸多案件中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家族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但普通案件中却折射出支部一如既往司法为民的主线。在中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检视问题中,院领导提出办案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直走程序,不解决纠纷”的机械执法问题。在整改问题中,支部和部门负责人把解决矛盾问题摆在前面,深入分析案情,仔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和具体诉求,在相关部门配合下找准切入点,做出了双方满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诠释了法律人的初心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