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罪犯殷某某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殷某某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殷某某会见了其近亲属。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某某与被害人苟某某(女,时年26岁)于2017年4月相识后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交往中,苟某某承诺与其丈夫离婚后和殷某某一起生活。其间,苟某某与丈夫关系缓和,便提出与殷某某断绝情人关系,殷某某心生不满,通过微信恐吓威胁苟某某。2017年10月24日12时许,殷某某携刀乘车从互助县来到苟某某婆家寻找苟某某未果后,二人微信联系在民和县城见面,次日苟某某仍未出现。10月26日早晨,殷某某又租车来到苟某某娘家,当天18时许殷某某见苟某某与被害人蒲某某(女,殁年47岁)等人从家中出来,即上前用刀捅刺苟某某枕、肩、臂等部位数刀致其轻伤一级,七级伤残,蒲某某见状后捡起一块土块冲向殷某某,殷某某即朝蒲某某胸、肩、枕、面等部位猛戳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罪犯殷某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属感情纠葛引发,但殷某某连续捅刺二人,杀害与其无矛盾的被害人蒲某某,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依照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殷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