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午,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我省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经合议庭认真评议,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公司)与金昌顺中高纯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昌顺中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将其部分硫酸镍生产线租赁给金昌顺中公司,租期1年(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赁费200万元。合同约定平安鑫海公司对金昌顺中公司的生产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金昌顺中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环评报告,其生产过程中由平安鑫海公司将其证照提供给金昌顺中公司使用。2017年12月,金昌顺中公司停产并致函平安鑫海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后双方交接了相关手续,但浓密池中因储存工业水未办理交接手续。2018年8月15、16、17日,在金昌顺中公司经理摆某某的授意下,金昌顺中公司职工赵某某与其临时雇佣的黄某某趁天黑下雨偷排3号浓密池的工业水,累计排放时间约3小时15分钟,排放量约211.25立方米,排出的废水流经厂区内南门经分流进入北区排污口和南区沉淀池后流进白沈沟河。后被当地群众发现报警。 2019年1月9日,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排放的约211.25立方米废水至白沈河造成水污染,修复治理河水污染的虚拟成本进行评估,作出青司检1863000068001028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虚拟治理成本36.23万元。
2018年8月20日,海东市环境监测站对8月18日和20日、9月18日从3号浓密池取样送检和自采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氨氮、镍均超出国家标准。其中,镍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数十倍。2018年9月18日,海东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3号浓密池取样检测。检测出化学需氧量2490 mg/L,氨氮37.5 mg/L,镍67.3 mg/L,锌1.62 mg/L(国家标准1.0 mg/L),镉0.0064 mg/L(国家标准0.02 mg/L)。镍含量超出国家标准134.6倍。同时对平安鑫海公司北区排污口和排污口上游1公里处河道边土壤分别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结果为:北区排污口河道土壤中镍浓度为192mg/kg,排污口上游1公里土壤镍浓度59.2 mg/kg。
平安鑫海公司厂区南面地下水长期从水淬池里冒出,水流经堆放的矿石、矿渣后从厂区南门门卫处分流,流进北区的排污口和南区的沉淀池后流入白沈沟河。北区的排污口还长期排放生活污水和厂区内的泉水,北区的排污口未在水务部门办理相关排污手续。2017年8月21日平安区环境保护局对平安鑫海公司北区排污口污水中监测镍含量超标作出平环罚(2017)14号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6180元。2018年10月16日,海东市环境监测站对4-6号浓密池、北区排污口水和厂内渠沟流入北区排污口的水进行采样。厂内沟渠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24 mg/L,氨氮5.85 mg/L,镍0.067 mg/L,锌0.03mg/L,镉0.03 mg/L。4-6号浓密池中工业水的镍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10倍以上。2018年11月17日海东市环境监测站从厂南门沉淀池采样,监测结果为镍含量4970 mg/kg。
庭审中,诉讼双方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围绕金昌顺中公司、平安鑫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侵权,其排放的工业水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修复费用,以及其是否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公益诉讼起诉人各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等几个焦点问题质证。经合议庭评议,依法判决:被告金昌顺中公司依法赔偿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修复费用36.23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被告平安鑫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昌顺中公司、平安鑫海公司连带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自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处置平安鑫海公司厂区内3、4、5、6号浓密池中存储的工业水;被告平安鑫海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自本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被告金昌顺中公司、平安鑫海公司承担鉴定费用15万元。案件受理费6735元由被告金昌顺中公司、平安鑫海公司负担。当庭宣判后,公益诉讼人及二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这是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由该院副院长赵华清担任审判长,两名资深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有才等检察官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来自全省检察院机关相关部门的检察官观摩了此次庭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社会群众等100余人到庭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