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审判团队在开庭前成功调解张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6年3月16日,张某与刘某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房屋一套以376680元出售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分数次支付刘某购房款246000元,剩余130680元经刘某反复催要,张某一直未付。刘某因此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主动提出对本案进行调解,主审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初步磋商调解方案,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方案,张某承诺于12月6日前凑齐所有购房款后当庭向刘某履行。2018年12月6日第二次调解时张某按照初步调解方案当庭将购房款等176557元给付刘某,双方关系得以缓和。
调解是在民主协商,互相谅解的氛围下以寓理于情,情法结合的方式化解争议,调解后也有利于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并且本案当庭履行更是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节省了司法资源,真正达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