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资讯要闻
高空坠物 谁来担责
分享到:
作者:冶海玲  发布时间:2018-11-02 10:33: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高空坠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案件。

2018429日,家居乐都区某住宅小区的李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楼下的小型越野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天窗玻璃及车身多处不同程度受损。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物业公司排查发现,该楼1501室的卧室玻璃破碎。李某认为是1501的玻璃破碎坠落导致其车辆受损,并多次与1501业主谈某和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向乐都区法院起诉,要求谈某赔偿汽车修理费7100元。乐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作为1501的业主,应意识到其窗户玻璃脱落或坠落的危险性,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按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判决谈某赔偿李某80%的汽车修理费。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自己房屋的窗户是安全玻璃,破碎形成的碎渣不可能造成李某车辆如此严重的损害。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期间,主审法官得知,在一审当中乐都区法院已与案外人物业公司进行协调,物业公司自愿承担李某汽车修理费3000元,并将该款交到了乐都区法院。根据这一情况,合议庭对李某剩余的汽车修理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