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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中院审理一则合同中约定
律师费由违约方支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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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冶海玲  发布时间:2018-10-26 15:05: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判决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律师代理费110000元。

2015115日,被上诉人向银行借款5000000元,由上诉人提供担保。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并签订《委托担保合同》。201611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被上诉人偿还贷款本金1669395元,剩余本金3330605元逾期未还。20171128日,银行根据协议从上诉人公司账户扣划逾期本金3330605元,罚息358118.81元,复利8557.84元 ,合计金额3697281元进行代偿。上诉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清偿代偿的本息合计3697281.65元及承担律师代理费110000元。一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对一审此项判决不服,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被上诉人负担。并且在诉讼中上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双方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诉讼标的4310000元,律师代理费110000元。律师事务所依照协议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案的一、二审诉讼,上诉人按照约定已支付部分律师代理费。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由于被上诉人公司违约,致使上诉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上诉人的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并以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