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转移171万规避执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1月,城北区法院就原告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2)北民大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某返还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号为10377“斗山DL505型”装载机一台;如不能返还,则给付剩余车款287300元、违约金18042元、车辆使用费60000元,共计36534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某某未履行义务,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城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6月,城北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宋某某仍拒不履行。城北区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当日被执行人宋某某与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3年7月1日给付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款50000元,8月30日给付30000元,9月30日给付70000元,10月30日给付50000元,11月30日给付50000元,12月30日付清余款。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3年7月1日、11月26日共向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款100000元,余款265342元一直未履行。此后,被执行人宋某某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规避执行。2015年3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在征用B材料有限公司土地时,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达成补偿协议,并于 2015年3月24日将1710867元征地补偿款打入被执行人宋某某个人账户,被执行人宋某某于当日即将1710000元采用转账、提现等方式转移,致使本案判决无法执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宋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以转移财产、更换电话号码的方式企图规避执行,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执行人宋某某在审理期间主动履行了义务,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必须自觉承担法定义务、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