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发布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具备履行能力,但法院在执行期限内内无法执行到位。通俗的说,就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却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此类案件。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通俗的说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是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即人民法院依法采用网络查控等多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虽然形式上具备有财产,但难以执行如财产价值很低难以履行申请执行数额,被执行人不动产上设置有抵押等他项权利等,最终形成执行不能,案件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其法律后果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同时,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史XX与马XX故意伤害案
史XX与马XX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马XX赔偿史X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151.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史XX向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马XX系无业人员,无经济来源,其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家中还有年迈待赡养的双亲。经申请执行人史XX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唐XX与高X交通肇事人生损害赔偿纠纷案
唐XX与高X交通肇事人生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高X支付唐XX赔偿款794700元。判决生效后,高XX四处举债支付原告唐XX90000元赔偿款,并将自己家庭所有的一辆机动车作价5.5万元抵偿赔偿款,其余款项因无财产而未履行。唐XX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X系牧民,且为当地精准扶贫对象,平时以放牧和打工维持生计,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唐XX亦因此次事故,家庭陷入困难,法院依法施以援手,通过司法救助,解决生活困难,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