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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定期召开立、审、执工作协调会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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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东中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8-21 09:16:52 打印 字号: |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定期召开立、审、执工作协调会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性两化”的指示要求和精神,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组织立、审、执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实现无缝对接,内部协调配合,注重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

第二条 立、审、执部门协调会由院长负责召集,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政治处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部分业务骨干参加。通过交流、沟通立审、执方面的新法、新规,确保每个判决都有执行内容,确保每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都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条 由执行局负责人通报上个月份立、审、执之间的协调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对本月内发生的因判决不明,造成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通报。

第四条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汇报本部门贯彻立、审、执协调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在立案环节,加强诉讼引导,树立立案兼顾审判和执行的意识,尽可能地收集记录当事人身份信息、财产线索、居住地址、确认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场所等信息。

执行关口前移,在当事人立案提起诉讼时,即告知其执行风险,告知可申请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义务人在案件审理阶段非法转移、隐匿财产,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提供保证。

第六条 在审理环节,坚持能动司法,审理兼顾执行,强化“大执行”意识,积极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理由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做好判后答疑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案件情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避免造成案件审结后出现执行难题。

第七条 案件审理阶段全面掌握义务人财产状况,审判庭在审理案件时要查清当事人身份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查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及联系方式,为今后的执行打下基础。

审判人员应具有执行的意识,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既要告知被告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又要告知原告如何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自已的合法权利利,促进双方当事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第八条 审判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要说理性强,表述

 清楚,无歧义,避免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九条 注重协调统一,强化审执衔接。审判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相关等证据的留存存、整理,并与执行信息进行有效对接。妥善运用调解化解纠纷,充分运用担保调解和附条件调解措施,坚决杜绝“空判白判”,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为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第十条 主动加强沟通,完善考核制度。通过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沟通、分析和讲评,以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 对因判决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的,如发现判决无可供执行内容,立案、审判没有兼顾执行等情况,造成执行不能的,在年底绩效考核中扣去个人及所在部门相应的分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由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