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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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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东中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8-21 09:13:51 打印 字号: |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

复议案件审查程序的规定

 

    为及时有效地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执行管辖权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以及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案件。本规定所称执行复议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出境等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以及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的,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异议、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材料;

      ()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人的,除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由执行实施部门移送执行管理部门审查材料后送立案窗口登记立案。

    第五条 执行实施部门移送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移送立案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原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副本。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执行案件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终本”裁定、恢复执行裁定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属于轮候查封、冻结的,附在先查封、冻结的法院解除查封、冻结的书面材料;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

    第六条 执行复议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移送本院立案窗口登记立案后交执行裁决部门审查。

    第七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由执行裁决部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情重大、疑难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中,可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相关证据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作出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证据的,应予准许并进行审查。

     第九条 裁定送达前,异议、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条 对异议、复议案件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等由合

议庭负责送达。异议、复议案件的卷宗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移送扫描归档。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提起复议的,合议庭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或收到省高院要求送卷通知后的十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省高院。

     第十二条 保全实施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复议案件的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0一七年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蒲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