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5件“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宁某贷款公司申请执行青海铝业公司、担保公司、胡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某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铝业公司、担保公司、胡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确定青海铝业公司偿还西宁某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公司、胡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结合案情,考虑到该案的连带担保人系担保公司,应有担保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执行担保公司。经查,担保公司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未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仅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法院采用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查到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工作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虽然签订有完备的借款担保合同,实质上却无有效的担保财产,最终申请执行人虽然拿到胜诉判决,但其合法权益难以得以全面有效的实现和维护,形成执行不能。究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因自身契约意识、法律意识不强,将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延伸至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领域。执行中,法院虽想方设法,加大执行力度,依托信息化手段,打好“组合拳”,穷尽各类执行措施,依然难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形成难执行、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