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一社李某某、铁某某、等10位村民,分别与被告民和丰盈种植专业合作社、马某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他们位于享堂村享堂桥的土地以租赁形式流转给被告用于栽种树苗。2017年某工程公司修建川海大桥,临时占用上述10位村民的部分土地。并与时任享堂村党支部书记的李某某个人签订了临时征地协议书。施工中,10位村民发现有施工队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开挖、堆土,遂聚集众人阻止施工,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事后,10位村民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享堂村村委会及被告种植合作社、树苗种植户均向法院表示,自己并没有和施工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
一审判决驳回了10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官通过阅卷发现,10位村民的真实意愿是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然后再向临时占用自己土地的施工公司理论。本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在签订时显然是合法的, 其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对此,二审法院可以依法通过书面审理,直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主审法官也清楚了解到,上诉人情绪激烈,他们认的死理是:你施工队不跟我打个招呼,就占用我的承包地,打官司怎么还输了呢”。并向主审法官表示:“二审若再输了官司,哪怕再被公安机关抓进去,也要进京上访”。
案件的对错,是法律意义上的对错。引导建设社会理性,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崇法,敬法、守法,以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则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2018年7月19日,办案人员带着卷宗和法律法规全书,前往民和川口镇享堂村送法下乡。在村委会的会议室里,上诉人及其家人七嘴八舌地提问题。办案法官耐心倾听,逐一为他们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在场群众有的掏出手机,拍照保存相关的法律条文,并表示以后一定要学法、知法、用法,不再以激烈手段表达诉愿。经过几个小时的现场释法,10位上诉人完全明白了自己的起诉错在了哪里,为什么会输,并当场表示要撤诉,希望能当场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司法为民,为民服务不是一句口号和空话,它体现在刚性的法律规则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书写诉状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代为记录。根据10位上诉人的口述,法官助理为其代写了撤诉申请。
工作结束,在人民群众连连称谢、依依相送里,办案人员再次深深感受到工作的价值,莫过于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