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地役权纠纷案件,该案审判团队合议庭成员深入案发现场,实地勘察,耐心调解,最终使得上诉人许生理与被上诉人青海神安民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上诉人保证不妨害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被上诉人青海神安民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上诉人许生理给付经济补偿金、土地租金合计15000元,当即履行”的调解协议,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4日被上诉人青海神安民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许生智签订了《修殡仪馆北侧田间道路征地补偿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征用许生智位于殡仪馆北侧耕地长20米,宽5米的田间通道,共计补偿费2040元,许生智收取2040元费用后不得干涉道路,同年9月底三其村委会在收取被上诉人相关费用后开辟了该道路;2017年8月上诉人许生理以被上诉人在修建道路时阻断其通往两块耕地的路,导致该土地无法耕种为由,在该道路东头挖断了被上诉人的通道。2017年10月,被上诉人青海神安民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以许生理、许生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人承担侵权责任。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许生理、许生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判决。许生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该案的民事审判第三团队,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但考虑到青海神安民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在修建北侧的道路时,确实影响了许生理原来通往其两块耕地的道路的实际,在庭审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拿出调解方案,未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双方当事人存在调解基础,2018年6月20日,民事审判第三团队案件承办人及另一位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深入实地勘察,在田间地头现场办案,现场调解。在调解中,通过释法析理,使上诉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也使得被上诉人认识到在行使其地役权时也应当考虑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