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2017年8月15日、16日,海东市乐都区工业和商务局等11个政府部门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乐都昌盛空心砖厂、乐都县天辰建材有限公司、乐都县福康空心砖厂等10家单位所有的砖厂及其他建筑,10原告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其厂房建筑、原材料、生产设备等财产的重大损失。遂于2017年10月26日向乐都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乐都区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年12月7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作出《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通知书》,以10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10原告对此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其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该10个案件后,经过审理,发现乐都区工业和商务局等11个部门的联合强拆行为是由乐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由此,对10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由海东市人民政府受理。为依法保障10个案件原告行政复议救济权,该院高度重视,多次与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以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沟通协调,释明行政复议权之内涵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海东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10个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并向10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告知书》。至此,10原告的行政复议权依法得到了维护,遂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10个案件的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10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