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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中级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省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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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蕾  发布时间:2018-04-27 19:41: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因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我院审判监督庭再审期间,合议庭成员主动和提请抗诉的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联系沟通,达成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意向,经过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工作,缓和了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在双方的相互谅解下,这起长达4年的矛盾纠纷,最终达成了由水利水电公司支付靳某各项费用六万元的调解协议。现调解书确定的六万元已经履行到位。

靳某从2002年8月起在某水利局从事打扫卫生做勤杂工作。2005年某水利局搬迁后,将原办公楼交给某水利水电公司等五个下属单位使用,靳某继续在原办公楼从事打扫卫生工作。2012年11月19日某水利水电公司与靳某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2014年3月31日某水利水电公司解除与靳某的临时用工协议。为此,双方因是否应支付用工期间的有关费用发生争议,靳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双方均不服,靳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59478余元,某水利水电公司则要求法院驳回靳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靳某与某水利水电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赔偿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遂判决某水利水电公司赔偿靳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各种损失赔偿金15976元。靳某不服提出上诉,海东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理后作出与原判决相同的判决。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又提出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靳某虽与某水利水电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协议是劳务合同的延续,并非是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当,判决驳回了靳某的诉讼请求。靳某不服二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此案经当事人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以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指令海东中级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我院审监庭合议庭法官在熟悉案情后,仔细研究分析各方提出的理由及根据,及时梳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动与抗诉机关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交换意见。经过持续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靳某与某水利水电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责任编辑:p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