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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法院改判一起以挂失银行卡手段转走他人钱款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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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晓宁  发布时间:2018-04-12 09:27: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东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被告人马X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98500元。

2006年7月25日,被告人马X玉的兄长马X俊借用被告人马X玉的身份证在民和农行川垣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于2010年1月13日存入现金20万元,后马X俊将该卡交给李XX用于偿还其借款,李XX于当日从此卡中取出现金1500元并修改了密码。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马X玉谎称以自己名义所办的银行卡丢失,到银行将被害人李XX所持有的银行卡挂失注销,后陆续将卡内的198500元存款转入自己新办的银行卡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X玉银行卡虽一直由办卡人马X俊持有和掌握,但该银行卡内的存款在法律形式上处于申领人马X玉的控制之下,实施了违背别人意愿将其保管的财产取出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经海东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马X玉在明知此银行卡是马X俊借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密码由马X俊设定并由他掌管使用,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利用银行制度对持个人身份证办卡的有利规定,将卡内钱转到自己新办的银行卡,实现了对他人卡内资金的占有支配,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遂依法改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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